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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近两年,方知4岁爱女非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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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09月11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点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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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女儿小萱长得不像自己,森田瞒着前妻楼颖将女儿带去做了亲子鉴定,证实了自己的猜疑。不料,当森田起诉索赔抚养费时,亲子鉴定结论却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前妻又不配合重新鉴定……
10年前,30岁的日本男子森田认识了在上海工作的湖北姑娘楼颖,两人很快坠入情网,一起步入婚姻殿堂。2003年11月,楼颖生下一女小萱,森田视若掌上明珠。然而,这桩跨国婚姻很快走到尽头,两人于2005年7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小萱随母生活。
森田发现女儿小萱越长越不像自己,心里起疑。2007年3月,他瞒着楼颖给女儿做了亲子鉴定,证实的确不是自己的骨血。愤怒的森田诉至法院,要求楼颖返还抚养费、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一审支持了他的诉请,判决楼颖返还森田抚养费2.6万元、鉴定费2000元以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
败诉的楼颖不服,向市一中院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森田原审时所有诉讼请求。楼颖上诉称,森田提交的检验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无法确认,仅是一种咨询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采信。事实上,楼颖系她与森田结婚一年半后所生,医学出生证明已经认定小萱系森田所生。
森田则针锋相对,如果楼颖不认可检验报告,则可以重新进行鉴定。对此,楼颖予以回绝,认为森田否定与小萱的亲子关系,应该由他举证证明,另外小萱作为一个独立的自然人,也无权强制她进行鉴定。
合议庭审理后查明,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检验报告能否被采信?在不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况下,能否推定本案亲子关系不成立?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或出生的子女,应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但这仅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其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森田为否认其与小萱之间的亲子关系,提供了亲子关系检验报告。楼颖虽然对该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否认,但却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该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
其次,森田提供的检验报告仅是一份咨询报告,而非法定鉴定报告,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下,不能直接依此认定亲子关系不成立。要确定森田与楼颖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重新进行鉴定是唯一途径。但小萱已经离开森田,森田已经不具备进行重新鉴定的条件。虽然楼颖并不负有举证责任,但她在可以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下拒绝鉴定,使负有举证责任的森田不可能再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合议庭据此推定森田与小萱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而森田对孩子精心的呵护和付出了大量的关爱,不仅承担本来不应该由其负担的孩子的抚养费,而且在精神上也遭受巨大痛苦。综上,合议庭认定原审法院判决合理,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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