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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DNA检测只为知道谁是腹中孩子的亲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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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09月10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点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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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亲子鉴定这一话题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听起来挺别扭和敏感的话题,近几年来,做DNA确认亲子关系的时间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靠前的形式,做产前亲子鉴定的人突然多起来,从曾经一年的几十例已经发展到现在每个月都有几十例的情况。
对于做产前的胎儿鉴定的多是一些怀孕了却搞不清孩子到底谁的。来做鉴定,她们最关心的是鉴定结果和准确性以及保密性,她们也都非常的心急,恨不得马上就能得到鉴定结论,以让自己有一个明确的选择,当然这个结果页决定了腹中胎儿的命运。如果不是自己想要的结果,她们基本上都会选择流产放弃孩子。
所谓的“胎儿鉴定”,是一种“三联体”鉴定,也就是怀疑父亲、母亲和胎儿的DNA检测,一般要在怀孕16周以后才可以进行鉴定,因为胎儿的DNA是来自于母亲子宫内的羊水,所以要用羊膜穿刺的方法从子宫内容获取羊水得到胎儿的DNA。随着这项技术的逐渐成熟,母亲对于胎儿DNA检测可以提前到怀孕2个月的时候通过阴道穿刺获取胎儿绒毛组织,进行鉴定,这样也更方便了当事人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是否留下孩子。而父母的DNA样本可以是血痕、毛发、精液等检材。
选择产前亲子鉴定的绝大部分申请者也都是瞒着男方悄悄做鉴定的,她们基本上都会选择匿名鉴定,这也说明了她们并不要求鉴定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她们想要的只是要知道孩子的亲生父亲是谁。这些基本上都是有婚外情和一夜情引发的,这也反映了一种社会现象,婚外情和一夜情的频繁上演也增加了非婚生子女情况的更多出现,这也是婚姻关系越来越不稳定的体现。
产前鉴定的后果——孩子被扼杀在子宫内,作为孩子的父亲,她们有知情权,但是作为肚子里的孩子,它也有生命权,而这两种权利,应该保障哪种权利呢。如果从当事人的立场去想,他们通过产前鉴定来确认亲子关系,是合情合理的,他们对自己的后代血统有知情权,他们没有义务去承担对于自己来说不是亲生孩子抚养义务,但是从伦理学的角度出发,胎儿鉴定的结果导致的流产行为,又是不道德的,这是一种对生命的漠视。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首要要认识到亲子鉴定(DNA检测方法)是一种生命科学、是一种进步,它认为作鉴定体现的是知情权,它的目的是解决家庭的矛盾危机,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矛盾的出现。这种现象应用一种平常心曲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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